国家发改委办公厅14日下发《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扩大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试点范围,并且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编制《再制造产品目录》。业内人士表示,再制造产业发展技术和条件已成熟,将因政策的扶持步入快车道。 试点范围和产品种类扩大
再制造是指将机电产品运用高科技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恢复到像新品一样或优于新品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在原有再制造范围的基础上,发改委决定,将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包括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范围,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
通知明确,要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
此外,通知还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据悉,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再制造产品目录》正在编制
通知指出,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此外,发改委还将不断完善优惠政策。目前,发改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ZF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据了解,被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产品将会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工程院院士徐滨士的研究,与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将节约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与制造新品相比显著降低。
在强调节能减排的当下,再制造产业有望步入快车道。徐滨士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仅进口的设备就达万亿元之巨,这些设备即将陆续进入报废期,如果能够通过再制造工程修复,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一位券商分析人士表示,很难准确估量再制造产业的市场规模。但是可以肯定,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发展空间。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按我国目前的gdp水平计算,即使按照0.4%的水平计算,市场空间也有千亿元。
再制造业试点扩容 三类企业分1900亿蛋糕
发改委下发通知,称决定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对试点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多元化信贷支持。机构分析指出,未来再制造产业前景广阔,到2015年相关产业产值可达1900亿元,三类企业有望受益。
扩展试点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据介绍,早在2008年,发改委就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在去年,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国内涉及到再制造市场主要分为汽车、工程机械和机床三大类,从三大类产品在国内发展情况看,均处于较为景气的程度。目前,三大主流行业部分大型企业开始逐步参与,带动激光等制造技术的提升,但是短期对于公司业绩难于产生直接影响,行业发展仍需时间。
部分分析师则指出,未来再制造产业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到2015年,相关产业的产值可达1900亿元。从行业和产业链的角度来看,三类企业可望受益,一类是具有或未来可能具有再制造技术的企业;二是具有配套能力的零配件生产商;三是回收与销售的渠道。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涉足再制造行业。其中,潍柴动力旗下拥有子公司潍柴动力(潍坊)再制造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发动机及其零部件的再制造业务;大族激光旗下则有武汉大族激光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和山东建能大族激光再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主要经营激光再制造工程技术设计和产业化应用。
发改委: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利好相关上市公司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扩大再制造产品的种类和范围,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已经涉足再制造领域的a股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程度利好。
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
通知表示,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在即将出台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作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重要方面,汽车零部件与机电产品再制造将获得重点发展。
目前,国家已将14家整车与零部件制造厂商列入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其中,属于上市公司的有江淮汽车(600418)和潍柴动力(000338)。
此外,激光设备作为一种先进的加工手段,在再制造领域有着广泛的需求。作为以激光设备为核心业务的大族激光(002008),公司拥有的大功率激光切割设备和焊接设备,可以广泛应用于再制造领域。
在工信部2009年底印发的《机电产品再制造单位试点名单中》,属于上市公司的还有中联重科、徐工机械(000425)、柳工(000528)、三一重工(600031)等多家工程机械类企业。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汽车制造还是机械机电类上市公司,再制造在其业种所占比重有限,因此相关政策对这些公司的利好也在一定范围之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我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了广泛关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再制造产业化”作为循环经济的重点工程之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及《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我委决定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实效
(一)加快落实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要求,再制造试点期为2-3年,今年5月份试点到期。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条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如期达产达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应尽快建成验收,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带动效益。
(二)组织评估验收。已完成实施方案各项目标的试点单位,应当于9月20日前,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后向我委申请。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对尚未实现方案目标的试点单位,可适当延长试点期,但最迟应于2011年年底前申请验收,对无特殊原因且逾期未申请的试点单位,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强跟踪指导。国家将公布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名单,将合格的产品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宣传介绍试点成果和工作经验,采取制作模式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评估验收单位的跟踪,对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环资司)。
二、适当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再制造发展道路,我委决定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包括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范围,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一)扩展试点内容和范围。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
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
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
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
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二)抓紧组织申报。满足申报条件(见附件二)的单位,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写试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现有生产规模、产品保有量)和再制造工作基础(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再制造发展目标(原则上为3年)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单位应提供再制造授权委托书)。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或企业以集团形式申报的,向具体项目所在地省级部门申报。
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推荐材料报我委(环资司),每个省推荐总数不超过3家。
(三)评审确定名单。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纳入再制造试点单位的初选名单,并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单位,我委将正式复函确认为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政策。我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我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完善优惠政策。我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ZF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鼓励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我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我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