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8
關於從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資金籌措(Financing in respect of WEEE from private household)
1. 會員國應該確認,在2005年8月31日,生產者提供最少關於放置在收集設備的從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及環境的充分處理的資金籌措,建立在條款5(2)。
2. 產品在2005年8月13日之後上市的,必須負責參考第一段有關於廢棄物來自他自己的產品的操作的資金籌措,生產者可以選擇滿足法律不論是個別的或是參加團體的計劃。
條款9
條款1
關於從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資金籌措(Financing in respect of WEEE from private household)
1.會員國應該確認的是在2005年8月31日從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及環境的充分處理的資金籌措從產品上市時間在2005年8月31日之後的都必須由生產者提供。
條款13
適應科學及技術發展(Adaptation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rogress)
任何修正是必須的是為了適應條款7(3),附錄IB(特別是可能加裝於家庭的發光體,白熾燈泡及光致電產品,例如:太陽能電模版),附錄II(特別是考慮對於處理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新技術的發展),及附錄III和IV對於科學及技術上的發展應該採取配合條款14(2)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