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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的专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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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3 23:25:23 | 只看该作者
LED是Light Emitting Diode發光二極體的簡稱。此種元件,無論是資訊產品,通訊用品還是消費性家電製品,廣泛普遍用於各種電子回路中,通常用來做為「顯示狀態」的用途。
使用紅光、綠光或藍光二極體的產品,市面上可以說四處可見。但是使用白光的發光二極體,卻很少見,其中是不是有什麼技術瓶頸 ?答案是科技界最喜歡使用的反制招數—專利 。因為這是日亞化學工業(Nichia)的獨門專利。然而,隨著該公司專利戰略的不得不變更,白色光LED的市場面以及性能面,有機會演起一場大變格的戲碼。市場面的首要衝激變革,即是供給體制的變化。當有更多的競爭者,進入角逐之戰場以後,我們可以預期至少會發生幾件事情。其一,自然是價格會滑落到一定的合理水平。其二,可以大量的交貨,滿足市場的需求。其三,品種的種類豐富化。如果以上的推斷邏輯成立的話,那麼,白色光LED的市場擴大延伸,必然會呈現加速度的上升曲線。
日亞中村秀二倒戈 掀起藍光、白光LED專利權大戰
說到白色光LED,必須延伸說到藍光LED。而談到藍光LED,這又與日亞化學工業的專利世紀大戰,有密不可分的影響關係。至於,白色光LED以及藍光LED,又是存在怎樣的你濃我濃的依存關係,稍後再來說明。
有意思的是,這場專利世紀大戰的情節,直逼連續劇般地劇情變化,人事物地俱足,高潮迭起。情節的主軸有二,其一,是專利權本身的戰役。其二,是幕後的偉大發明家中村秀二(Shuji Nakamura)先生,琵琶別抱,在勁敵日亞化學Cree公司從事兼職的研究工作,帶領Cree開發不同於日亞的藍光LED技術,向其老東家挑戰。
說起日亞化學工業(Nichia)一向是以專利壟斷之戰略壟斷藍光LED市場。何以,來個戰略的乾坤挪移呢?實際上,日亞化學工業也是被目前的時勢所逼,而不得不重新檢討策略上的運用。日亞化學工業在1993年時成功地開發出藍光LED,據稱,其所擁有之相關專利就超過100件以上,而該公司為了達完全壟斷藍光LED市場的企圖霸心,即運用了堅守專利的策略,悍然拒絕將該專利授權給其他任何的廠商 ,設下進入市場的專利障礙。日亞挾其在化學工業領域長期研發的優勢與專利保護策略,初期很順利走向壟斷藍光LED市場之路。如同風雲中的雄霸一般,野心想獨吞天下,成也風雲 ,敗也風雲。
舉個實際的發生例子而言,當1998年競爭對手豐田合成(Toyoda Gosei)的氮化物(Nitride)高亮度LED產品在市場上一推出時,日亞就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豐田合成侵害其藍光LED專利。後來,此案做出裁決,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專利侵權的案件成立,命令豐田合成公司停止製造與銷售其LED產品,並賠償1億日元給日亞化學。而對此一判決,豐田合成已經提起上訴。
第二個實際的案例,發生在1999年,日亞再轉移目標對準美國的知名藍光LED大廠Cree,向東京地方法院指控Cree在日本當地經銷商住友商事侵害其產品專利。一場橫跨美、日兩地的藍光LED世紀專利大戰,就從上一個世紀末延續打到了新世紀,而日亞的藍光LED壟斷之路,越走越崎嶇,終究初嚐敗績。這項判決實在具有重大的實質意義,一來因為這表示其他的競爭者有機會可以進入藍光LED的市場,而不至於侵害日亞化學的專利 二來,以專利傘獨霸的招式,證明不是萬靈丹。
從這幾個案例,大家也可以不用付出任何高昂學費, 學到一些寶貴的教訓, 他人是如何踢到鐵板,又是如何利用招式來面對不利的局勢。此事證明了任何堅固如磐石一般的專利佈局戰略,其他廠商也不是完全沒有機會,可以繞過專利地雷自行開創新的局面。這就需要仰賴智慧與技術的結晶。
白色光LED 2003年出貨可達12億顆
若是從性能層面來思考,要去專注的重點 ,不外乎「發光效率」以及「輝度量度」的特性問題。依據推斷,「白光」LED要直逼日光燈的發光效率,可能要到2004年,或提前或延後,這都不是問題,重點是照明器具業者、資訊業者、通訊業者,大概已經留意到白色光LED的潛力,過去被視為「罕見的零件」將洗心革面變成普通的泛用元件。
「光效率」的提升,所帶來多品種的「白光」LED,恰巧可以迎合攜帶電話機、PDA、以及照明器材的龐大市場。尤其是攜帶電話機與照明器材,會因為其巨大的成長,帶來「白光」LED無限的商機。2001年的使用量,約有2億個,2002年估計有62億個的使用量。預估2003年可能有機會急速擴大到12億個,單價的滑落,當可預期。
我們用量化的數據,來看「白光」LED的究竟。白熱燈泡的發光效率,約落在16lm/W左右,而最常用的日光燈,其發光效率則是從60lm/W(20瓦的直立式燈管)到100lm/W(40瓦的直立式燈管)。辦公室或是在學校的場合,大多是100lm/W的日光燈,而在家庭室內的場合 ,60lm/W程度的發光效率,該是可以接受的範圍。
而目前的「白光」LED的發光效率,可以看到30lm/W的產品。由此可見,白光LED的發光效率,還有一段路要走。如果觀察日亞化學以及豐田合成的技術規劃藍圖,所採用的手段,會從外部發光效率一路延伸到內部發光效率的兩個層面,並雙管齊下,到了2004年或2005年,應該可以達成50~60lm/W程度的理想範圍 。其中,在施予外部發光效率的手法上,可能會是未來的技術主流。依據豐田合成的說詞,未來開發的課題,著力點放在「螢光體的改良」以及「螢光體的塗敷方式的最佳化」。螢光體的塗敷方式,還是有他的Know-how存在,Citizen電子利用混合環氧樹脂(Epoxy) 塗敷在螢光體,據稱,此種外部發光效率的手法,可以提高大約20%~30%的發光效率。至於以上所說的「lm/W」,其實就是代表每瓦多少流明的意思。
白光LED將取代鎢絲燈泡 成為新世代照明用具
白光LED是很多產業分析師或LED產業心目中相當被看好的新興零件產品。當然,所持的理由是,在全球能源的資源相當有限的的憂慮背景下,白光LED在照明市場的前景備受全球矚目。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也投注許多人力財力,設立專門的機構推動白光LED研究與開發的工作。為什麼白光LED會被視為未來的明星零件產品,這當然與他的特殊優勢或說是優點,有相當大的關係。
拿白光LED與傳統的白熾鎢絲燈泡以及日光燈相互比較,馬上見出分曉。LED發光二極體的體積小,可以依據應用對象,允許多顆組合 、發熱量其低無比、耗電量又小,壽命又長,而且從環保的面向來觀察的話,白光LED可以回收不會變成環境污染的廢棄物等,用來傳接傳統照明器具作為下一個世代的照明器材,白光LED真是不做第二人想。其中,發熱量低、耗電量小,都是來自於它「低電壓」、「低電流」動作的特點。
日亞、豐田合成白光LED技術各領風騷
而剛才已經談過一個觀念。要闡述白色光LED的技術,就必須先涉及藍色光LED,這是因為目前白色光LED的技術,與藍色光LED的技術息息相關的。所謂的「白光」,其實,是由多種顏色經過混合之後而成的光。混合的方式,就構築成多種多樣化的白色光LED。好比說二波長光(藍色光+YAG系黃色螢光粉)或三波長光(藍色光+綠色光+紅色光)。三波長光 ,通常是以無機紫外光晶片加R.G.B三顏色螢光體。
在發光的技術方面,白光LED的發光結構方式是新加入戰場競爭者,在產品上加以區隔的重心之一。目前的主力大致有幾種。一個是日亞化學(Nichia)以460nm波長的藍光晶粒塗上一層YAG螢光物質,利用藍光LED照射此一螢光物質以產生與藍光互補的555nm波長黃光,再利用透鏡原理將互補的黃光、藍光予以混合,便可得出所需的白光。其次,是日本住友電工開發出以ZnSe為材料的白光LED,不過發光效率較差。
豐田合成(Toyoda Gosei)與東芝所共同開發的白光LED,是採用紫外光LED與螢光體組合的方式,與一般藍光LED與螢光體組合的方式做區隔。因為,藍光LED與螢光體的組合方式 ,當照在紅色物體的時候,其紅色的色澤效果比較不理想。紫外光LED與螢光體組合可以彌補這個缺點,但是,其發光效率卻仍低於藍光LED與螢光體組合的方式。至於價格與產品壽命,兩者差距不大。簡單的來說,用四個面向來比較白光LED的差異,不失為一個標性的方法。這四個面向,分別就是「色澤表現能力」 ,「發光的效率」,「產品的成本與售價」,「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間」。
專利解除 大開LED普及應用之門
白光LED的最龐大市場商機,即在於照明器材的市場。其中的關鍵,筆者推斷可能與機器中平均所使用的白光LED數量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先從大哥大手機來說起,即使攜帶電話機的市場規模可以達4億台,但其白光LED的使用數量,每一支手機卻僅有個位數的少數幾顆 。以PDA個人數位助理來說,每一台使用白光LED的數量也可能低於十顆,即使成熟又成長快速的筆記型電腦以及液晶顯示銀幕,每一台所採用白光LED的數量,也不會超過100粒。然而,照明機器所使用的白光LED的數量,卻龐大許多許多。而且,照明器材的市場規模,本來就超越資訊產業。因此,白光LED的製造數量與生產能力的拉升,看來是箭在弦上。
目前白光LED的關鍵技術—藍光LED技術,專利權過去掌握在日亞化等少數廠商手中,日亞化學(Nichia)的專利獨家壟斷,讓白光LED的價格與供應完全由他支配,導致精於量產的業者切入困難。誠如前面所說過,但技術的演進一旦突破日亞化的專利網,目前白光LED所受制的推廣困境,應當能夠顯著改善,並賦予高度的期待。
姑且如此說,算是本文的小小結語吧!白光LED的時代,大門即將開啟。白光LED的貢獻者,中村秀二,被媲美愛迪生發明電燈泡的二十世紀末的偉大發明家。然由於橫跨兩個世紀的專利戰,終於讓這個門為眾生漸漸開啟,意思是說,競爭者會陸續加入,價格滑落之快 ,可以預期。畢竟白光LED的優點(包含環保) ,用於照明器材,幾乎是Perfect。由於眾廠家集中火力「發光效率」以及「輝度量度」的提升,因此,一堆人視為省電照明器材的救世主 。
12
发表于 2003-2-13 23:27:52 | 只看该作者
赖皮 wrote:
其实中国的大部分工程师(象我)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西方列强的专利圈地中,通过对专利深刻的认识,既利用专利,又能绕过专利保护,设计出不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这里很有学问,请大家踊跃讨论。

就外观而言,要改动百分之30以上,才不算侵犯专利
头像被屏蔽
13
发表于 2003-2-14 15:44:4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4
发表于 2003-2-14 21:03:24 | 只看该作者
泥巴 wrote:
   
  就外观而言,要改动百分之30以上,才不算侵犯专利

  
30%,没这个说法,而且你没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15
发表于 2003-2-15 16:17:47 | 只看该作者
赖皮 wrote:
其实中国的大部分工程师(象我)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西方列强的专利圈地中,通过对专利深刻的认识,既利用专利,又能绕过专利保护,设计出不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这里很有学问,请大家踊跃讨论。

我记得在读书时一个教专利的老师说过:如果你想知道某一行业全世界的人员在做些什么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或创意,你应该去专利中去查,尤其是正在申请期的专利,因为它们商机无限。确实如此,谁不会吃了饭了没事做去申请需要费用的专利。你说呢?
16
发表于 2003-2-15 17:40:04 | 只看该作者
赖皮 wrote:
   
  
  30%,没这个说法,而且你没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这是我们公司的做法,用别人的结构,把外观改动一下就好
17
发表于 2003-2-19 17:31:48 | 只看该作者
泥巴 wrote:
这是我们公司的做法,用别人的结构,把外观改动一下就好

  
和我公司一样,但是现在结构和功能也有专利的。抄结构一样会侵权。
  
最记得松下有一款空调的室外机的一条排水槽也申请了专利。
18
发表于 2003-2-19 17:32:41 | 只看该作者
  
灌水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四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第八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款,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九、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十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十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十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十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十五、第四十条修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十六、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十七、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十九、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十、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二十一、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十二、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四、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十五、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二十九、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三十、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三、删去第六十八条。
    三十四、将有关条文中的“专利局”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
发表于 2006-8-22 10:52:16 | 只看该作者
非常好
20
发表于 2006-8-22 12:00:15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其实很多专利  做机械的就是结构上的专利控制太郁闷  了

以前做3头剃须刀的时候  人家 飞利浦的专利包括范围太大了 一不留神就中标!特别是那些老外的专利  
都不敢动   实在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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