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工業標准53160
有色玩具耐汗唾液測試
1.目的與應用
測定是否有色玩具(見腳注1)在將來的使用中(見腳注2)會脫色至嘴中﹑粘液膜中或皮膚上(見這里的注釋)。
腳注1﹕本標准用於將會與嘴接觸的有色玩具﹐如格格作響的玩具﹐笛子﹐口哨﹐口琴,喇叭﹐充氣物品的氣嘴﹐以及小孩會放進嘴里的其它玩具﹐如積木﹐球狀物及珠子等。進一步說﹐也適於穿戴於裸露皮膚上的物品﹐如手鐲﹑項鏈及面罩。
本測試也適用於所有獨立於染色(染色工藝﹐著色及上漆)中的方法的所有玩具。
腳注2﹕可能的機械磨損或撕裂﹐如機械通風1)後色層的暴露此處不作考慮。
2.測試設備及方法
2.1 濾紙定性分析﹐中等厚度﹐如 濾紙1b DIN 53 135.
2.2 粘膠帶﹐自粘膠帶﹐ 約12mm寬。
2.3 測試溶液 1﹕
由下列成分組成﹕
供分析的碳酸氫鈉 NaHCO3 4.2g
供分析氯化鈉NaCl 0.5g
供分析的碳酸鉀K2CO3 0.2g
蒸餾水﹐或相應的純淨水 1000cm3
2.4 測試溶液 2﹕
由下列成分組成﹕
供分析的氯化鈉NaCl 4.5g
供分析的氯化鉀KCl 0.3g
供分析的硫酸鈉Na2SO4 0.3g
供分析的氯化胺NH4Cl 0.4g
發酵乳酸﹐CH3.CH(CH).COOH, 約50%純率 3.0g
供分析的尿素H2N.CO.NH2 0.2g
蒸餾水﹐或相應的純淨水 1000cm3
2.5 干燥器 200 DIN 12 491
1) 術語見DIN 55 945
2.6 根據DIN 50 011 sheet 1,暖柜溫度為(40±2)℃.
3.執行
3.1 依據待測玩具的尺寸(以下參照樣品),從濾紙上剪下15mm寬﹑60mm長的的兩張長條。
3.2一張長條浸入測試深液1﹐另一張浸入測試溶液2。
3.3 這樣浸入了溶液中的濾紙條放在相離至少10mm距離的樣品上(見腳注3)﹐並用粘帶粘附於樣品上﹐這樣樣品與濾紙之間盡可能粘附(特別注意曲線物體)。為符合這個末端﹐粘帶應蓋住濾紙條﹐兩端超出至少10mm﹐以便能夠粘附於樣品的干燥部分。
腳注 3﹕如果待測樣品太大而不能按上述測試﹐測試可在玩具的一部分或剪下一部分進行測試。模擬測試的玩具太小﹐如木珠﹐樣品應包於浸入了測試深液1的濾紙中﹐且另一樣品以同樣方式包於浸入了測試深液2的濾紙中。
3.4 據3.3所准備的樣品置於幹燥器中2小時﹐溫度為(40±2)℃﹐在水的上方。干燥器必須調至先前暖柜中的測試溫度﹐且保持在暖柜中時間為測試的持續時間。
3.5 完成上述步驟後﹐將濾紙從樣品上取下並檢查著色。如果任何一張濾紙都未測定到這樣的著色﹐測試結果必須說明 “耐唾液與汗液”。否則要注明“不耐唾液與汗液”
4. 測試報告
參照本標准﹐包括於測試報告的內容﹕
測試物體的種類及描述﹕
測試結果﹕“耐唾液與汗液”或“不耐唾液與汗液”
測試日期
第2頁上的說明(翻譯的4)
(第2頁 DIN 53 160)
說明﹕
玩具是1936年1月17日食物條例第二段No.3(德國官方公報I S.17)所定義的生活消費品﹐1969年9月8日修訂(聯邦官方公報 I S 1590),且必須符合本條例第三段No.2﹐制造的零件不致於損害人體健康及造成污染。因此禁止在制造關聯人體健康的的玩具中使用染料。另外﹐1887年7月5日的染料條例(德國官方公報1887 S. 277)中已有關於各種染料的禁令-首先是有害健康的顏料﹐作為有機性-存在於玩具制造中。關於染料陳述於建議XLVII中 “塑料及其它聚脂﹐紙﹐紙板做成的玩具” 93 聯邦衛生 “食物條例框架內的塑料衛生協議”(聯邦健康公報16(1973) No.11, 第170頁)﹕ “玩具只能以這種方式著色或上漆﹐即在未來的使用中﹐沒有染料或增亮劑能被轉移到嘴中﹑粘液膜中或皮膚上” 。進一步說﹐這個建議參照了塑料或其它聚脂制成的玩具的耐汗液與唾液的測試標准﹐以及參照紙及紙板所制玩具之變色標准DIN53 991 sheet 1與2。不考慮含於食物條例與染料條例中的規定﹐本標准的測試方法只用於測定有色玩具是否符合建議XLVII所給定的條件。
本標准由德國染料研究協會草擬﹐該協會擔當有關所有食物及生活消費品的所有問題的立法機構的一個顧問委員會。協同聯邦衛生署﹐作公開討論。
本標准所述方法﹐應評估玩具在汗唾液影響下的褪色﹐其比水溶解更強﹐即這個測試方法中也含有在水中測試。
溶液在多數測試中已証明當暴露於汗唾液中時﹐溶液本身的特性。測試溶液1的PH值約為8.6,測試溶液2的PH值約為2.5.
為避免誤解的發生﹐再次注意這樣的事實﹐根據本標准做的測試﹐模擬DIN 54 020的染印紡織品(紡織品制造中有另外的重要性)的耐汗液性並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