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的基本原理通常是指统一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下面分别作一介绍:统一原理就是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是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原理包含以下要点:
① 统一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其目的是保证事物所必须的秩序和效率;
② 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一致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 统一是相对的,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就要由新的统一所代替。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 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 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 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以设备的选择、评价、使用、维修和更新等管理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设备管理标准。设备管理标准主要包括:
① 设备选择与评价标准,包括设备寿命标准、设备经济使用期标准、设备投资回收期标准、设备租赁标准等;
② 设备分类及编号标准,包括设备分类标准、设备代号标准、设备编码标准及设备技术档案标准等;
③ 设备使用、保养与维修标准,包括设备利用指标、设备保养规程、设备检查规程、设备维修规程等。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是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区别对待。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
① 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
② 有利于完善我国标准体系,促进我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
③ 要合理安排采用的顺序,注意国际上的通行需要,还要考虑综合标准化的要求;
④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要根据标准的内容区别对待。
ISO的前身是国际标准化协会(ISA),ISA成立于1926年(1926年美、英、加等七国标准化机构第三次代表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国际标准化协会,并于1928年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迫使ISA停止工作。战争结束后,大环境为工业恢复提供了条件,于是1946年10月,来自2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领导人在伦敦聚会,讨论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问题,并把这个新组织称为ISO,即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简称。会议一致通过了ISO章程和议事规则。1947年2月23日ISO开始正式运行,ISO的中央办事机构设在瑞士的日内瓦。中国既是发起国又是首批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