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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的报价与结算是模具估价后的延续和结果。从模具的估价到模具的报价,只是第一步,而模具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模具制造交付使用后的结算,形成最终模具的结算价。在这个过程里,人们总是希望,模具估价= 模具价格= 模具结算价,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三个价并不完全相等,有可能出现波动误差值,这就是以下所要讨论的问题。 当模具估价后,需要进行适当处理,整理成模具的报价,为签定模具加工合同做依据。通过反复洽谈商讨,最后形成双方均认可的模具价格,签订了合同,才能正式开始模具的加工。 一、模具估价与报价、报价与模具价格 模具估价后,并不能马上直接作为报价。一般说来,还要根据市场行情、客户心理、竞争对手、状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估价进行适当的整理,在估价的基础上增加10-30%提出第一次报价。经过讨价还价,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低报价。但是,当模具的商讨报价低于估价的10%时,需重新对模具进行改进细化估算,在保证保本有利的情况下,签订模具加工合同,最后确定模具价格。模具价格是经过双方认可且签订在合同上的价格。这时形成的模具价格,有可能高于估价或低于估价。当商讨的模具价格低于模具的保本价进,需重新提出修改模具要求、条件、方案等,降低一些要求,以期可能降低模具成本,重新估算后,再签订模具价格合同。应当指出,模具是属于科技含量较高的专用产品,不应当用低价,甚至是亏本价去迎合客户。而是应该做到优质优价,把保证模具的质量、精度、寿命放在第一位,而不应把模具价格看得过重,否则,容易引起误导动作。追求模具低价,就较难保证模具的质量、精度、寿命。 廉价一般不是模具行业之所为。但是,当模具的制造与制品开发生产是同一核算单位或是有经济利益关系时,在这种情况下,模具的报价,应以其成本价作为报价。模具的估价仅估算模具的基本成本价部分,其它的成本费用、利润暂不考虑,待以后制品生产的利润再提取模具费附加值来作为补偿。但此时的报价不能作为真正的模具的价格,只能是作为模具前期开发费用。今后,一旦制品开发成功,产生利润,应提取模具费附加值,返还给模具制造单位,两项合计,才能形成模具的价格。这时形成的模具价格,有可能会高于第一种情况下的模具价格,甚至回报率很高,是原正常模具价格的几十倍,数百倍不等。当然,也有可能回报率等于零。 二、模具价格的地区差与时间差 这里还应当指出,模具的估价及价格,在各个企业、各个地区、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其内涵是不同的,也就是存在着地区差和时间差。为什么会产生价格差呢,这是因为:一方面各企业、各地区、国家的模具制造条件不一样,设备工艺、技术、人员观念、消费水准等各个方面的不同,产生在对模具的成本、利润目标等估算不同,因而产生了不同的模具价格差。一般是较发达的地区、或科技含量高、设备投入较先进,比较规范大型的模具企业,他们的目标是质优而价高,而在一些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或科技含量较低,设备投入较少的中小型模具企业,其相对估算的模具价格要低一些。另一方面,模具价格还存在着时间差,即时效差。不同的时间要求,产生不同的模具价格。这种时效差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付模具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价格;二是不同的模具制造周期,其价格也不同。 三、模具报价单的填写 模具价格估算后,一般要以报价的形式向外报价。报价单的主要内容有:模具报价,周期,要求达到的模次(寿命),对模具的技术要求与条件,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以及保修期等。模具的报价策略正确与否,直接影响模具的价格,影响到模具利润的高低,影响到所采用的模具生产技术管理等水平的发挥,是模具企业管理的最重要的,是否成功的体现! 四、模具的结算方式 模具的结算是模具设计制造的最终目的。模具的价格也以最终结算到的价格为准,即结算价。才是最终实际的模具价格。模具的结算方式从模具设计制造一开始,就伴随着设计制造的每一步,每道工序在运行、设计制造到什么程序,结算方式就运行到什么方式。待到设计制造完成交付使用,结算方式才会终结,有时,甚至还会运行一般时间。所有设计制造中的质量技术问题最终全部转化到经济结算方面来。可以说,经济结算是对设计制造的所有技术质量的评价与肯定。 结算的方式,是从模具报价就开始提出,以签订模具制造合同开始之日,就与模具设计制造开始同步运行。反过来说,结算方式的不同,也体现了模具设计制造的差异和不同。 结算方式,各地区、各企业均有不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也形成一定的规范和惯例。按惯例,结算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五五”式结算:即模具合同一签订开始之日,即预付模具价款50%,余50%待模具试模验收合格后,再付清。这种结算方式,在早期的模具企业中比较流行。它的优缺点有以下: 1)50%的预付款一般不足于支付模具的基本制造成本,制造企业还要投入。也就是说,50%的预付款,还不能与整付模具成本运行同步。因此,对模具制造企业来说存在一定的投入风险。 2)试模验收合格后,即结算余款。使得模具保修费用与结算无关。 3)在结算50%余款时,由于数目款项较多,且模具已基本完工,易产生结算拖欠现象。 4)万一模具失败,一般仅退回原50%预付款。 (2)“六四”式结算:即模具合同一签订生效之日起,即预付模价款的60%,余40%,待模具试模合格后,再结清。这种结算方式与第一种结算方式基本相同。只不过是在预付款上增加10%。这相对于模具制造企业有利一点。 (3)“三四三”式结算:即模具合同一签订生效之日,即预付模价款的30%,等参与设计会审,模具材料备料到位,开始加工时,再付40%模价款。余30%,等模具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周内付清。 这种结算方式,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这种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首期预付的30%模价款作为订金。 2.再根据会审,检查进度和可靠性,进行第二次40%的付款,加强了模具制造进度的监督。 3.余款30%,在模具验收合格后,再经过数天的使用期后,结算余款。这种方式,基本靠近模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的同步运行。 4.万一模具失败,模具制造方,除返还全部预付款外,还要加付赔偿金。赔偿金一般是订金的1-2倍。 (4)提取制件生产利润的模具费附加值方式:即在模具设计制造时,模具使用方,仅需投入小部分的款项以保证模具制造的基本成本费用(或根本无需支付模具费用)。待模具制造交付使用,开始制件生产,每生产一个制件提取一部分利润返还给模具制造方,作为模具费。这种方式,把模具制造方和使用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利润一体化,把投资风险与使用效益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技术与经济、质量与生产效益完全地挂钩在一起,这样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模具的价值与风险。这种方式是目前一种横向联向的发展趋势。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发挥模具制造方和模具使用方的优势,资金投入比较积极合理。但对于模具制造方来说,其风险较大,但回报率也较为可观。 模具的结算方式,还有很多,也不尽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努力使模具的技术与经济指标有机地结合,产生双方共同效益。使得模具由估价到报价,由报价到合同价格;由合同价格到结算价格,即形成真正实际的模具价格。实行优质优价。努力把模具价格与国际惯例接轨,不断向生产高、精、优模具方向努力,形成共同良好的、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局面,这是模具设计制造使用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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