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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2002/96/EC W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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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8:0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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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1
目標(Objectives)
此指令的目的,第一優先的是,預防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WEEE),除此之外,對於廢棄物再使用、再循環及其他形式的再回收以減少廢棄物的處理。它也企圖讓牽涉到電子電器設備生命期的所有操作者去增進環境性能,例如:生產者、行銷者、消費者尤其是直接牽涉到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處理的操作者。

條款2
範圍(Scope)
1.        此指令應該應用在電子電機設備落在附錄IA的類目裡提供相關設備其不是另外一種形態的設備的一部份而不落在此指令的範圍裡。附錄IB包含落在附錄IA的類目裡的產品的目錄。
2.        此指令應該實行對共同體法律關於安全性及健康的規定及特定的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法律沒有偏見。
3.        設備與對於保護會員國、權力、軍火品及戰爭工具的安全性有必要的影響應該不包括在此指令內,然而,所應用的產品是沒有預期要做軍事用途的。

條款3
定義(Definitions)
關於此指令的用途,下列的定義應該要應用:
(a)        電子電器設備或者EEE指的是器材依賴電流或電磁場是為了適當的運轉及關於產生、轉移、量測這些電流及電場且落在附錄IA的類目裡的設備與設計來使用的一個電壓的額定功率不可超過1000伏特的交流電及1500伏特的直流電。
(b)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或者WEEE指的是電子電器設備是無用的且在指令75/442/EEC的條款 1(a)的涵義裡,包含所有的成分、副配件及消耗品在廢棄那時是產品的一部份。
(c)        預防(Prevention)指的是在減少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及包含在其中的材料和物質的量與環境中的有害物時幫助量測。
(d)        再使用(Reuse)指的是廢電子電器設備或成分使用是為了相同構想的用途的任何操作,包括設備或成分的持續使用其被回收到收集的點、銷售者、再循環或製造者。
(e)        再循環(Recycling)指的是廢棄材料在製程中再加工是為了原始的用途或其他用途,但不包括能源回收其指的是使用可然的廢棄物和/不和其他廢棄物經由直接焚化來產生能量的方法隨之回收熱能。
(f)        回收(Recovery)指的是提供在指令75/442/EEC附錄IIB的任何可應用的操作。
(g)        處理(Disposal) 指的是提供在指令75/442/EEC附錄IIA的任何可應用的操作。
(h)        處理(Treatment)指的是任何在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被送到一個設備去防止污染、拆卸、切成碎條、回收或作處理的準備及其他任何操作執行關於回收與/或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處理之後的任何措施。
(i)        生產者(Producer)指的是任何人與使用的銷售技巧無關,包括經由配合歐洲議會指令97/7/EC聯繫距離的方法及地方議會在1997年5月20日於消費者保護的距離合約:
(i) 製造商且在他的所有的商標之下銷售電子電器設備。
    (ii)在他的所有的商標之下的設備但其他供應商製造的設備再販售,此再販售者不能視為生產者假如生產者的商標出現在設備上,如次要點(i)所提供,或
    (iii)進口或出口電子電器設備於一個專業的基礎而進入會員國。
   
    不論誰獨占提供資金或依照任何資金安排應該都不能視作”生產者”除非他也有一個像生產者的行為如次要點(i)到(iii)
(j)        行銷者(Distributor)指的是任何人其提供電子電器設備於一個商業的基礎至團體且將要使用它。
(k)        從私人家庭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WEEE from private household)指的是從私人家庭及商業上、工業上、機構及其他來源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因為它的性質及量,與從私人家庭來的相似。
(l)        危險性的物質或準備(Dangerous Substance or Preparation)指的是在地方議會指令67/548/EEC或歐洲議會及地方議會指令1999/45/EC下任何物質或準備被視為危險性。
(m)        資金安排(Finance Agreement)指的是任何貸款、租賃、租金或擱置的銷 售安排或相關於任何設備不論此安排是否有期限或任何附屬的安排或設備安排提供所有者轉移。

條款4
產品設計(Product Design)
會員國應該鼓勵設計及生產電子電器設備考慮及幫助廢除及回收,特別是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其成分及材料的再使用及再循環。本文裡,會員國應該採取適當的量測以至於生產者不能預防,經由特定的設計特性或製造過程,從已再使用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除非特定的設計特性呈現壓倒性的優點,例如:有著重視環境的保護與/或安全性的規定。

條款5
分開收集(Separate Collection)
1.        會員國應該採取適當的量測為了減少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處理當未分類市政廢棄物達到一個高水準的廢電子電器設備的分類收集。
2.        關於從私人家庭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會員國必需確定其經由2005年8月13日:
(a)        系統開始允許最後保有者及行銷者去回收,這些廢棄物最終是免費的,會員國應該確認必要的收集能力是可利用的且易接近的,考慮特定的比例密度。
(b)        當提供一個新的產品,行銷者應該要負責確認這些廢棄物可以回到行銷者處最終是免費於一對一為基礎只要此設備與已經提供的設備是相同型態且符合相同功能,會員國可能違反以提供的條款他們確認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回收對於最後持有者沒有因此造成更多困難且對於提供最後持有者此系統仍然維持是免費的,會員國使用這個條款應該通知委員會;
(c)        對於條款(a)及(b)沒有偏見,從私人家庭提供的流程被允許去個人設置及操作與/或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收集收回系統與此指令的目標一致。
(d)        考慮到國家及共同體健康及安全性的法規,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對於個人來說呈現健康及安全性的風險因為污染可能回收會被再使用在(a)及(b)的條款下,會員國應該對於這些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採取特殊的安排。
會員國在(a)及(b)的條款下可能對於回收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提供特殊的安排,假如設備不包含必要的成分或假如設備包含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之外的廢棄物。
3.        至於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除了從私人家庭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對於條款9沒有偏見,會員國應該確認這些生產者與第三團體在他們代表提供對於收集這些廢棄物的行動。
4.        會員國應該確認在第1、2、3段中所有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都被收集運至條款6授權的處理設備除非這些設備都被完全的再使用。會員國應該確認再回收的構想沒有導致規避此指令,特別是條款6及7所提的。分類收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收集及搬運應該要對這些成分或全部設備有效進行再使用及有能力作再使用及在再循環的設備。
5.        對第1段沒有偏見,會員國應該確認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從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分類收集的速度必需達到最少為每年每一居民平均4公斤。
歐洲議會及地方議會,從共同體執行了一個提案但考慮到在會員國的技術及經濟的情況,必須建立一個新的強制的規定在2008年的12月31日,這可能要製作一個表格關於近幾年電子電器設備銷售至私人家庭的量及百分比。

條款6
處理(Treatment)
1.        會員國應該確認這些生產者與第三團體在他們代表,配合共同體立法,建立系統去提供處理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使用最好用的處理、回收及再循環的技術。此系統可能經由個別的和/或共同的程序來建立。去確認符合指令75/442/EEC的條款4,處理應該,最少,包括除去所有的液體及一個選擇性的處理配合此指令的附錄II。
其他處理技術確認最少對於人體健康及環境有相同水準的保護可能在附錄II被引導,參考條款14(2)的程序。
關於環境保護的用途,會員國可能建立最少的品質標準關於處理所收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會員國選擇這些品質標準必須通知委員會,而委員會必須發行這些標準。
2.        會員國應該確認任何建立或著手進行執行處理的操作來獲得從法定資格的授權的允許,遵循指令75/442/EEC條款9及10。
允許的規定若破壞參考指令75/442/EEC條款11(1)(b)可能可以適用於回收的操作關於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假如已經由法定資格的授權執行檢驗在登記為了去確認遵循指令75/442/EEC條款4。

檢驗必須查證:
(a)        要處理的廢棄物的型態及量。
(b)        要符合的一般技術規定。
(c)        採取安全性預防。
檢驗應該要執行最少一年一次且會員國應該要將結果傳至委員會。
3.        會員國應該確認任何建立或著手進行執行處理的操作保存及處理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遵循技術要求開始在附錄III。
4.        會員國應該參考第2段來確認允許或登記包括所有需要的條件、關於遵循第1、3段的要求及關於達到條款7的回收目標。
5.        處理的操作可能也要進行外部分別的會員國或共同體提供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遵循地方議會規定(EEC)No 259/93 在1993年的2月1日於管理及控制運送廢棄物,進入或是運出歐盟。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從共同體出口與地方議會規定(EEC)No 259/93、地方議會規定(EC)No 1420/1999在1999年4月29日建立一般的規則及程序去適用於運送某些型態的廢棄物至某些沒有OECD的國家及委員會規定(EC)No 1547/1999於1999年7月12日決定控制程序在地方議會規定(EEC)No 259/93去適用於運送某些型態的廢棄物到某些國家,OECD決策C(92)39最後沒有應用
6.        會員國應該鼓勵建立或採取執行處理的操作去引導認證環境管理系統符合歐洲議會規定(EC) No 761/2001和地方議會在2001年3月19日允許由共同體環境管理及稽查計劃組織自由參加。

條款7
回收(Recovery)
1.        會員國應該確認生產者及第三團體依照他們所代表建立的系統行事,不論是個別或是集體的基礎,配合共同體法律,去提供分類收集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回收配合條款5。會員國應該給予優先去再使用整個設備,直到第4段所參考的那個日期,這些設備應該不用被考慮進第2段所評估的目標裡。
2.        而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送至處理配合條款6,會員國必須確定的是,在2006年12月31日,生產者要符合下列的目標:
(a)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落在附錄IA的1到10種類,
    -回收率應該要增加到最少每設備的平均重量的80%,
    -零件、材料、物質再使用及再循環應該增加到最少每設備的平均重量的75%;
(b)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落在附錄IA的3和4種類,
    -回收率應該要增加到最少每設備的平均重量的75%,
    -零件、材料、物質再使用及再循環應該增加到最少每設備的平均重量的65%;
(c)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落在附錄IA的2、5、6、7及9種類,
    -回收率應該要增加到最少每設備的平均重量的70%,
    -零件、材料、物質再使用及再循環應該增加到最少每設備的平均重量的50%;
(d)        氣體放電燈(Gas Discharge Lamp)零件、材料、物質再使用及再循環速率應該達到最少電燈重量的80%。
3.        會員國應該確認,估計這些目標的目的,生產者或第三團體依照他們的代表維持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重量的紀錄來行事,他們的零件、材料或物質當和離開(輸出)處理的設備與/或當進入(輸入)回收及再循環的設備。

委員會應該,配合放在條款14(2)的程序,建立一個詳細的規則對於監測設備,包括材料的使用規格,在第2段會員國開始的目標,會員國應該要提出此量測在2004年8月13日。
4.        歐洲的議會及地方議會依照委員會的提案,應該建立回收及再使用/再循環的新目標,包含關於適當的再使用完整的設備,及關於落在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落在附錄IA的第8種類,到2008年12月31日,使用的電子電器設備的環境效益必須估計,如此可以從材料及科學領域中發展出來增加資源有效性,再使用、回收、再循環的技術進展、產品及材料及從會員國及企業那得到的經驗,都必須考慮。
5.        會員國應該鼓勵新的回收、再循環及處理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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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8:01:23 | 只看该作者
條款8
關於從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資金籌措(Financing in respect of WEEE from private household)
1.        會員國應該確認,在2005年8月31日,生產者提供最少關於放置在收集設備的從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及環境的充分處理的資金籌措,建立在條款5(2)。
2.        產品在2005年8月13日之後上市的,必須負責參考第一段有關於廢棄物來自他自己的產品的操作的資金籌措,生產者可以選擇滿足法律不論是個別的或是參加團體的計劃。

會員國應該確認每一個生產者提供保證當一個產品上市表示所有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管理將有資金供應及生產者清楚的在他們的產品上做記號符合條款11(2)。此保證應該要確認參考第一段有關於產品的操作將有資金供應,此保證可以有一個表由生產者參與適當的計劃關於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管理的資金籌措,一個再循環的保險或封鎖的銀行帳戶。

在販售新產品時,收集、處理及環境充分處理的花費對採購者應該不會分開顯示。
3.        從產品在第一段中所提的日期(過去的廢棄物)上市,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管理的花費的資金籌措的責任應該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系統提供至存在市場上的所有生產者,當分別的花費發生,捐獻成比例的,例如:由設備的型態比例的去分擔市場。

會員國應該確認過渡的八年期間(附錄IA的分類1為10年)在執行此指令之後,生產者被允許去顯示採購者,在販賣新產品的同時,收集、處理在一個環境充分方法的花費。所提及的花費應該不會超過實際帶來的花費。
4.        會員國應該確認生產者提供電子電器設備用距離溝通也遵循此條款的規定關於在會員國中提供的設備。

條款9
條款1
關於從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資金籌措(Financing in respect of WEEE from private household)
1.會員國應該確認的是在2005年8月31日從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而來的電子電器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及環境的充分處理的資金籌措從產品上市時間在2005年8月31日之後的都必須由生產者提供。

會員國應該確認,在2005年8月13日,在2005年8月31日前上市的產品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過去的廢棄物),管理所花費的資金如第三及第四次段。
對於過去的廢棄物被新的相等的產品或新產品滿足相同功能所取代,花費的資金應該由這些產品的生產者所提供當提供這些產品的時候。會員國可能選擇提供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之外也必須負責資金的部份或全部。
對於其他過去的廢棄物,資金的花費應該由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之外所提供。                                                
2.生產者及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之外可能,對此指令沒有偏見,斷定同意規定其他的資金方法;
產品上市時間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的(過去的廢棄物),管理的花費的資金籌措應該由生產者提供。會員國可能,有選擇,提供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所做的,部份或全部負責的資金籌措。
生產者及使用者除了私人家庭可能,對於此指令沒有偏見,斷定同意約定其他籌措資金的方法。

條款10
使用者資訊(Information for Users)
1.        會員國應該確認電子及電器設備使用者在私人家庭裡必須要給予下列資訊:
(a)        規定沒有處理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如未分類的市政廢棄物及分類收集這些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
(b)        對他們而言,回收及收集的系統是可用的。
(c)        他們的角色是再使用、再循環及其他形式的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的回收。
(d)        對環境及人類健康潛在的影響由於電子及電器設備中的有害物質的存在。
(e)        標誌的意義表示在附錄IV。
2.        會員國應該採取適當的量測以致於消費者加入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的收集及去鼓勵他們去幫助再使用、處理、回收的過程。
3.        看到最少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的處理如未分類的市政廢棄物及去幫助它的分類收集,會員國應該確認生產者適當的標示電子電器設備在2005年8月31日之後上市有附錄IV顯示的標誌,在特殊的例子,當這是必要的因為產品的大小或功能,標誌必須印在電子電器設備的包裝、使用手冊、保證書上。
4.        會員國應該需要參照第1到3段的一些或所有的資訊,應該由生產者與/或銷售者所提供,例如:使用手冊或販賣的點。

條款11
處理設備的資訊(Information for treatment facilities)
1.        為了幫助再使用及正確及電子及電器設備廢棄物環保型處理,包括維修、升級、翻新及再循環,會員國必須採取必要的量測去確認生產者針對每一種型態的新的電子及電器設備上市在一年之內提供再使用及處理的資訊。此資訊應該要鑑別,就再使用中心、處理及再循環設備的需要,為了遵循此指令的條款。不同的電子及電器設備的零件及材料,和危險物質的場所一樣及準備電子及電器設備。它應該要經由電子及電器設備生產者以手冊的形式或電子媒介方法(例如:CD-ROM、線上服務)製作對於再使用中心、處理及再循環設備有用。
2.        會員國應該確認任何電子及電器設備生產者在2005年8月31日之後上市的清楚由設備上的標示鑑別,此外,為了能夠明確的決定設備上市的日期,在2005年8月31日之後上市的設備上必須要有標示,委員會應該對此用途來準備歐規。

條款12
資訊及報告(Information and reporting)
1.        會員國應該起草生產者的登記及收集資訊,包括證實評估上市的電子電器產品以一年為基礎的量及種類,收集在會員國內所有的路線、再使用、再循環及回收,及收集已出口的廢棄物,以重量計,若不可能,以數量計。

會員國應該確認生產者提供電子電器設備利用距離聯繫的方法提供資訊符合條款8(4)的規定及會員國上市的電子電器產品的量及種類當設備是屬於採購者。

會員國應該以兩年為基礎在最後包含的期間的18個月內確認需要的資訊已傳送到委員會。第一組的資訊必須包含2005年及2006年,資訊必須以一種形式提供應該在施行此指令配合流程參照條款14(2)去建立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資料庫及廢棄物的處理之後的一年內建立提供的形式。

會員國應該提供足夠的資訊來交換,為的是遵循此段,特別是關於參照條款6(5)處理的操作。
2.        對於第1段的規定是沒有偏見的,會員國應該寄送一份報告在執行此指令的三年間,報告應該以問卷為基礎起草或由委員會起草大綱配合在1991年12月31日指令91/692/EEC條款6的程序,標準化及合理化報告於執行某些相關於環境的指令。在報告包含的期間開始之前6個月,問卷必須送至會員國。報告應該在它所包含的三年期間的9個月內要製作可用於會員國的報告。

第一次三年的報告應該要包含2004到2006年。

委員會應該在接收到從會員國的報告之後9個月內印製執行此指令的報告。

條款13
適應科學及技術發展(Adaptation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rogress)
任何修正是必須的是為了適應條款7(3),附錄IB(特別是可能加裝於家庭的發光體,白熾燈泡及光致電產品,例如:太陽能電模版),附錄II(特別是考慮對於處理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新技術的發展),及附錄III和IV對於科學及技術上的發展應該採取配合條款14(2)的程序。

在附錄修正之前,委員會尤其應該與電子電器設備生產者、回收者、處理操作者、環保組織、員工及消費者協會商量。

條款14
委員會小組(Committee)
1.        委員會應該經由委員小組的協助來建立指令75/442/EEC的條款18。
2.        當此段的參考文獻已經建立,條款5及7決定1999/468/EC應該應用,考慮條款8。
放在在條款5(6)決定1999/468/EC的期間,必須被設置為3個月。
3.        委員小組應該採納程序中的規定。

條款15
處罰(Penalties)
會員國應該決定處罰的方式適用於國家條款的分支,依照此指令採用。處罰提供應該要有效率的、成比例的、勸戒的。

條款16
檢驗及監測(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
會員國應該確認檢驗及監測能夠適當證實去執行此指令。

條款17
更換(Transposition)
1.        會員國應該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及管理條款需要符合2004年8月31日的指令,他們必須要立刻通知委員會。

當會員國採取這些量測,他們必須包含此指令的參考文獻或伴隨著這些參考文件的理由於他們的官方發行物。製作這些參考文獻的方法應該要放置在會員國。
2.        會員國應該與委員會溝通在此指令包含的領域所採行的所有法律、規定及管理條款的內容。
3.        提供建立在此指令的目標已達到,會員國可以更換在條款6(6)、10(1)及11的條款利用在能力的專家及經濟部分考量之間協議的方法,而這些協議應該要符合下列規定:
(a)        協議應該是可實施的;
(b)        協議應該詳細說明有著相同截止日期的目標;
(c)        協議應該要印製在國家官方的發行物或官方文件同樣的易被大眾所理解,並且傳送至委員會;
(d)        達到的結果應該定期的監測,報告至有能力的專家及委員會及製作可利用的至大眾在設定在協議之下的條件;
(e)        有能力的專家應該確定在此協議之下達到的進度已被測試;
(f)        至於不符合協議的部分,會員國一定要執行立法的、規定的、管理的指令中相關的條款。
4.        (a)希臘及愛爾蘭因為他們的大體上:
      -再循環公共建設不足額,
      -地理的環境例如大量的小島及存在的農業區及山區,
      -低人口密度,
      -電子電器設備消耗水準低,
      不可能達到不論在條款5(5)的第一次節提及的收集目標及在條款7(2)提及的回收目標,和在1999年4月廢棄物垃圾掩埋的地方議會指令1999/31/EC的條款5(2)的第三次節,可能請求得到在此條款中提到的截止日期的延期。
      可能延期的期間參照此指令中條款5(5)及7(2)最高24個月。
      這些會員國應該通知委員會他們的決定在最晚此指令更換的時間內。
   (b)委員會應該通知其他會員國及歐洲議會這些決定。
5.        施行此指令的後五年內,委員會應該向歐洲議會及地方議會提出一個報告根據此指令所應用的經驗,特別是針對分類收集、處理、回收及焚化系統,此外,報告應該要依據國家科技、獲得的經驗、環保規定及內部市場的功能的發展,報告應該,假如適當,要伴隨此指令相關條款改版的提案。

條款18
施行(Entry into Force)
此指令應該從它發行在歐盟官方刊物開始施行。

條款19
滿足(Addresses)
此法令滿足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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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8:02:11 | 只看该作者
附錄IA
此指令包含的電子電器設備種類
1.        大型家用設備
2.        小型家用設備
3.        資訊科技與電訊設備
4.        消耗性設備
5.        照明設備
6.        電子及電器工具(大刻度的常備軍工業工具例外)
7.        工具、休閒及運動設備
8.        醫療器材(所有植入式及污染的產品例外)
9.        監測及控制的器具
10.        自動分配器























附錄IB
列出應該被考慮作為此指令的用途的產品及落在附錄IA的分類
1.        大型家用設備
大型冷卻設備
冰箱
冷藏箱
其他大型設備用來冷藏、保存及儲存食物
清洗機器
烘衣機
洗碗機
烹調
電暖爐
電熱盤
微波爐
其他大型設備用來烹調其他加工食品
電熱器
電暖器
其他大型設備用來暖房、床、座位家具
電風扇
空氣調節器設備
其他風扇、空氣流通及環境設備
2.        小型家用設備
真空吸塵器
地毯清掃器
其他用來清潔的設備
設備用來縫紉、編織、紡織及其他紡織加工
鐵及其他設備用來燙衣服、軋布機及其他衣服的照顧
烤麵包機
油炸煎鍋
研磨機、咖啡機及用來開啟及密封容器或包裝
魚刀
用來剪頭髮、乾燥頭髮、牙刷、刮鬍刀、按摩的設備及其他身體照顧的工具
鐘、錶,及其他用來量測、指示或調整時間的用途的設備
刻度尺
3.        資訊科技與電訊設備
集中數據處理
中央處理機
迷你電腦
列表機組
個人電腦
個人電腦(包括CPU、滑鼠、螢幕及鍵盤)
膝上型電腦(包括CPU、滑鼠、螢幕及鍵盤)
   筆記型電腦
   袖珍型電腦
   印表機
   影印機
   電子及電器打字機
   口袋型及桌上型計算機
   及其他利用電方法來收集、儲存、加工、顯示或聯絡資訊的產品及設備
   使用者端及系統
   傳真
   電傳機
   電話
   付費電話
   無線電話
   行動電話
   答錄系統
   及其他經由電信的產品或設備用來傳輸聲音、影像或其他資訊
4.        消耗性設備
無線電組
電視組
攝影機
錄影機
高靈敏度錄音機
擴音器
音響
及其他產品或設備用來記錄或複製聲音或影像,包括訊號或其他經由電訊設備技術用來做聲音及影像分布
5.        照明設備
發光體用來螢光燈,家用的發光體除外
直螢光燈
省電燈泡
高照度氣體放電燈,包含及金屬鹵化燈
低壓鈉氣燈
其他照明或設備用來延展或控制亮度,除了白熾燈泡
6.        電子及電器工具(大刻度的常備軍工業工具例外)
鑽機
鋸子
縫紉機
器材用來車工、磨、沙、碾、鋸、切、剪、鑽、挖洞、刺/戳、折、彎或者相同加工於木材、金屬或其他材料
工具用來釘鉚釘、釘子或螺絲或移除鉚釘、釘子或螺絲或相似用途
工具用來焊接、銲錫或相似用途
設備用來噴霧、塗敷、傳撥或經由其他方法對於液體或氣體物質的其他處理
割草的工具或其他園藝的活動
7.        工具、休閒及運動設備
電動火車或汽車競賽組
掌上型電動
電視遊樂器
電腦關於騎車、潛水、跑步、划船等
運動器材具有電子或電器零件
自動販賣機
8.        醫療器材(所有植入式及污染的產品例外)
放射線設備
心臟病
透析
肺呼吸器
核子醫學
實驗室器材關於體外診斷器材
分析器
冷凍器
受精測試
其他設備用於偵測、預防、監測、治療、減輕病症、傷害或殘疾
9.        監測及控制的器具
煙霧偵測器
熱調節器
恆溫器
量測、秤重或家庭調節設備或實驗室設備
其他監測及控制儀器用於工業安裝(例如:控制台)
10.自動分配器
   熱飲的自動分配器
   熱或冷的瓶子或罐子的自動分配器
   固體產品的自動分配器
   錢的自動分配器
所有設備自動的傳送所有產品
4
发表于 2005-9-22 18:02:34 | 只看该作者
附錄II
選擇處理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的材料及零件配合條款6(1)
1.        最少下列物質、調劑及零件必須從任何分開收集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中移除:
   -多氯聯苯(PCB)包含在電容器配合地方議會1996年9月16日指令96/59/EC處理多氯聯苯及多氯三聯苯(PCB/PCT),
   -汞包含在零件,例如開關或背光燈,
   -電池,
   -一般行動電話的電路板(PCB),及其他器材假如電路板的介面大於10平方公分,
   -調色劑墨水筒,液體及糊狀,也是顏色調色劑,
   -塑膠包含溴化阻燃劑(BFRs),
   -石棉廢棄物及零件包含石棉,
   -陰極射線管,
   -氟氯碳化物(CFC)、不完全鹵化氟氯碳化物(HCFC)、氫碳氟化合物(HFC)、碳氫化合物(HC),
   -氣體放電燈,
   -液晶顯示(適當時與外殼一起)的表面大於100平方公分及所有背光與氣體放電燈,
   -外部電纜,
   -零件包含陶瓷耐火纖維在委員會在1997年12月5日的指令79/69/EC適應技術發展地方議會指令67/548/EEC相關於分類、包裝及標示危險物質,
   -零件包含放射性物質除了零件在條款3中免除的門檻及在1996年5月13日96/29/Euratom附錄I的基礎安全性法規關於保護工作者健康及一般大眾抵抗從離子輻射而升高的危險,
   -電解質電容器考慮包含的物質(高>25mm,直徑>25mm或適當相似的體積)
物質、調劑及零件應該要被處理或回收遵循地方議會指令75/442/EEC的條款4。
2.        下列的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分類收集好之後必須處理如指示:
   -陰極射線管:螢光包覆物必須去除
   -設備包含氣體為臭氧層稀薄化或有全球便暖潛能(GWP)超過15,這些容器於泡沫及冷藏繞行,氣體必須適當的萃取及適當的處理。臭氧層稀薄化氣體必須處理配合歐洲議會的規定(EC)No 2037/2000及地方議會在2000年6月29日的物質稀薄化臭氧層
   -氣體放電燈:汞必須要移除
3.        考慮環保動機及再使用及再循環的有利條件,段落1及2應該被應用在環境保障零件的再使用及再循環或完整設備不被阻礙。
4.        參照條款14(2)的流程,委員會估計優先的事務:
   -行動電話的電路板,
   -液晶顯示
   要修正。


































附錄III
技術規定配合條款6(3)
1.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在處理之前儲存的場所(包括暫時性儲存)(對於地方議會指令1999/31/EC的規定沒有偏見)
   -於適當面積的不滲水的表面對有溢出量收集的設備的條款和,假如適當,玻璃瓶及去汙清潔劑,
   -耐風雨包含適當的面積。
2.        電子電器設備廢棄物處理的場所
   -平衡去量測處理的廢棄物的重量,
   -於包含適當面積的不滲水的表面及耐風雨對有溢出量收集的設備的條款和,假如適當,玻璃瓶及去汙清潔劑,
   -適當的儲存拆開後的部分,
   -適當儲存電池、PCBs/PCTs包含電容器及其他有害廢棄物如放射性廢棄物的容器,
   -水處理的設備符合健康及環保規定。



附錄IV
標示電子電器設備的標誌

此標誌指示電子電器設備分開收集,如下圖,此標示必須可見的、易懂的、擦不掉的。














條款2
會員國應該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及管理條款必要去符合此指令在2004年12月31日,會員國應該立即通知委員會。

當會員國採取這些量測,他們必須包含此指令的參考文獻或伴隨著這些參考文件的理由於他們的官方發行物。製作這些參考文獻的方法應該要放置在會員國。

條款3
應該在歐盟官方期刊發行此指令那天施行。

條款4
此指令滿足會員國。
5
发表于 2005-9-22 21:48:41 |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人顶~ DING
6
发表于 2005-9-23 20:41:1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负责搞认证的?
7
发表于 2005-9-25 11:07:01 | 只看该作者
够详细的,绝对的好东东
支持!!!
8
发表于 2005-9-25 16:01:15 |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搞認證的
只是在看原文時查字典查到發瘋
乾脆貼出來分享
9
发表于 2005-9-27 19:24:33 | 只看该作者
,够详细。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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