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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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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6:30:07 | 只看该作者
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境内销售的通行证。CE是为欧盟所推行的一种安全标志,非国家认证的安全标志。CE标志表示产品符合一项或多项欧洲市场现行的调和指令,对安全、健康及环境的基本要求。同时某些产品对EMC有更严格的要求,还必须取得单独的EM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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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6:30:32 | 只看该作者
GS标志是德国和欧洲最认可的安全标志。GS标志表示该产品被认可的机构测试证明符合操作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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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6:31:09 | 只看该作者
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UL一样VDE标志只有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标志。大部分人对VDE的认识停留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以及VDE-G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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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6:31:24 | 只看该作者
CB检验为一个全球性相互认证。全世界有三十四个会员国。在共同的IEC标准下,各验证单位均相互承认彼此核发之CB报告,并可据此核发当国或该机构的安全认证的证书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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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6:31:49 | 只看该作者
更多认证及标志:大部分国家均有本国的安全认证标志,有些也参考系统内相似的标准。如“欧共体电工委员会”制定的IEC标准。如N(挪威),S(瑞典),FI(芬兰),D(丹麦),SEV(瑞士),KEMA(荷兰),IMQ(意大利),歏E(匈牙利),NF(法国),BSI(英国),PCBC(波兰)等。其他国家的标准也向IEC靠拢,如SAA(澳大利亚和新西兰),GOST-R(俄罗斯),IRAM(阿根廷)及中国的CCC(原CCEE)。在美洲,除UL和CSA外,ETL和cETL也可以按照UL标准和CSA标准或其国家标准测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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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16:32:23 | 只看该作者
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可以增加企业的整体质量形象,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已取得安全认证的产品的安全一致性。TUV,DNV,UL和国内机构均可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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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20:51:44 | 只看该作者
哇,zle77是做认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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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22:42:03 | 只看该作者
欧盟CE认证标志
   
  
一、什么是CE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除瑞士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 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AN,意大利文为CONUNITA EUROPE,葡萄牙文为CON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EOPEAN(DEMAND)(TWWGAQIY(要求))。’
三、CE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告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纲不符合安全要求,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 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五、欧共体协调标准(ENXXXXX系列标准)中检测指令
目前已经公布的各类产品指令标准有二十多种,其中大多数已开始强制执行,不同的指令从不同的年月起生效。
就电子电器产品而言,必须符合CE两项指令要求:
1、CE/EMC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89/336/EEC),从1996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主要检测EMI(电磁辐射)、IMMUNITY(抗电磁干扰)两大项。
2、CE/LVD指令:低电压指令(73/23/EEC AND 93/68/EEC),从1997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适用于交流50V~1000V、直流75V~1500V之间的电子电器产品,主要检测产品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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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22:43:13 | 只看该作者
如何获得“CE”标志
   
  
  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法》)是对1985年《新方法》决议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CE”标志原则。理事会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廉洁奉公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阶段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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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17 22:43:52 | 只看该作者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 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包装或产品的包装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产品上的原因 ,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这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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